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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探索建完善知产保护制度

2016-12-09 18:14:41    作者:本报记者 李保海
核心摘要: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惩治这类犯罪的“高压线”不断增压。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度

据了解,赔偿损失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承担责任的形式,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成为长期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四大瓶颈”。在知识产权维权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纵容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发布了一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依法判决被告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且赔偿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金额。

对恶意侵权施以惩罚性赔偿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同时,司法机关努力加大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今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建议,立法修改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恶意较为明显的侵权人,允许人民法院依照法定审判程序,除适用查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具体数额或者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外。

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在探索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审理“动态平衡阀”发明专利侵权案中,综合考虑被告经营规模、主观恶意、专利产品及被控侵权产品单价、行业利润等因素,突破专利法规定的1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探索建立完善知产保护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适当降低举证难度,对满足法定要求的保全申请及时采取措施,灵活运用举证转移、举证妨害推定等证据规则,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切实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挖掘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

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在涉ATM机专利侵权案中,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在珠海政采公司诉国信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首例要求被告限期提交证据的民事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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