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晶乔) 为落实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制度安排,上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根据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上交所修订形成了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近日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新《上市规则》要求,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3以上通过。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保护作出专项安排。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