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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叫车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2016-08-12 19:29:41    作者:本报记者 李保海
核心摘要:网约车新政规定,网约车实施市场调节价,这被认为是突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一大亮点。但网约车的动态加价,尤其是恶劣气候时的大幅度加价也让消费者闹心,尤其是在网约车市场主体逐渐走向一家独大的背景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新政出台后相关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网约车新政规定,网约车实施市场调节价,这被认为是突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一大亮点。但网约车的动态加价,尤其是恶劣气候时的大幅度加价也让消费者闹心,尤其是在网约车市场主体逐渐走向一家独大的背景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新政出台后相关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网约车以市场为主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根据《价格法》,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而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暂行办法》删掉了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描述,直截了当地将网约车定价推向了市场,让价格因素起到了市场主导作用,反映出供求关系,这也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好举措。

动态加价合法却闹心

网约车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让消费者有些忧虑,这是否意味着动态加价有了法律依据,网约车的各种加价会成为常态。

使用网约车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几大网约车平台开始越来越多地实施动态加价,即在交通高峰期或者热点地域,要在基础价格上进行一定的上浮。更离谱的是恶劣天气期间的加价,如不久前北京下大暴雨,有一些网约车乘客发现,在滴滴、优步、神州等网约车平台叫车,平均加价两倍左右,个别达到4倍以上。

有评论指出,网约车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出现了高溢价现象,有它存在的理由:一方面,存在约车出行难不安全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是投入的运力减少所致,溢价偏高能发挥到价格杠杆作用。再者,网约车在用户打车前都给了知情权和选择权,约不约都是用户的自愿自由,不存在强行捆绑要价情形,符合了市场经济规律,按说无可厚非。但是过高的溢价也存在问题。

虽然表面看来,网约车动态调价是运力的调节和选择的结果,但过高的溢价是如何得出的值得考问。“高溢价的出台很可能就是来源于约车平台的直接人为操控,运力车投入的概率与溢价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关联度,由合理溢价走向了漫天要价。”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记者,在恶劣天气中,网约车实施动态加价并不违法,但是网约车平台企业有必要制定溢价的标准,公布溢价的依据,而不能随意加价,否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保持充分竞争是关键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网约车动态加价并不违法,但对于类似暴雨天气过高加价的行为,政府部门对此并非不能作为,“其实《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价格管制还是留了个口子,其第三条在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同时,还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赢者通吃,在某个领域,往往会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传统出租车行业是行政垄断,尚且一个城市有七八家乃至十几家出租车公司;而网约车市场却有可能形成全国只有一两家大型约车平台企业的局面,这种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垄断也一样是垄断,同样对消费者不利。”

对于如何限制网约车市场出现垄断企业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暂行办法》其实也有所考虑,比如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强调不得以“不正当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这就明确否认了网约车市场的“唯资本论”的乱象,让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回归到正常市场环境,各个经营者之间需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竞争核心,不能仅靠“砸钱”来掠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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