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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项债券助投资多元化

2015-04-13 09:26:36    作者:刘福
核心摘要:按照年初的预算报告,今年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0亿元。为规范这类债券的发行,财政部近日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刘福)  按照年初的预算报告,今年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0亿元。为规范这类债券的发行,财政部近日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显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按照《办法》,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期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专项债券的发债期限比较灵活,金融产品的期限结构多元化不仅便利投资者,对还款的地方政府来说,也能够根据资金情况来决定发债期限,实现成本最小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告诉记者。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此外,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办法》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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