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梦云) 记者近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予以规范,并确定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知》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而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确定,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