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晶乔) 今后,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行为恶意欠薪者将更危险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正式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将入刑。
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2012至2014年,广东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案件增幅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达174%和177%。
“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级法院反映,数额较大具体标准不好掌握。广东是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以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适用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告诉记者。
据介绍,标准着眼于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对恶意欠薪者进行量刑。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个市为一类地区,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两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