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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环保就是政绩观念

2015-04-05 15:41:42    作者:史洪举
核心摘要: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指导刊物《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环保局长忏悔录:我是公关局长、作秀局长》。

□   史洪举

 

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指导刊物《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环保局长忏悔录:我是公关局长、作秀局长》。这是一封来自基层环保局局长的匿名信,这位任职近10年的环保局局长说,自己曾经立志要为乡亲们守住碧水蓝天,但上任后最重要的工作却是招商和公关,县里主要领导更是对他直言“你的政绩与我的政绩是冲突的。”

环保局局长的忏悔,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多数地方环保部门的尴尬。在某些地方的主要领导眼中,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至关重要,是排序第一的政绩。而环境保护应让位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要为经济发展服务,甚至为了发展经济不惜污染环境,走先污染后治理或者只污染不治理的道路。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这种政绩观,必须及时纠正,特别是要破除惟GDP的发展思路,更多依靠法治的办法呵护碧水蓝天。

有“史上最严”之称的新《环境保护法》,不仅强调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更是细化了诸多污染环境、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该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不能把环境保护视为可有可无的小事。同时,《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而且,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这就是将环境保护纳入官员考核评价体系,要求官员树立环境保护也是政绩的新观念。该法不仅规定了对污染者“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的惩处措施,还要求对符合情形的环保失职、渎职者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引咎辞职,给地方政府主要责任人念起了“紧箍咒”。

保护环境,需要严格精密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对刚性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维护污染受害者权益,追究污染者责任及监管者失职责任,离不开司法部门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及强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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