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金华
自去年底以来,我国就消费税改革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先是取消汽车轮胎、酒精等商品消费税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最近的调整则是自今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这些针对个别产品的调整仅是消费税改革的“起步”,当前应该从调整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等方面完善顶层设计,通过立法进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
现行消费税制度主要存在征收范围较窄、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基本在生产环节)、税基偏小、税率结构欠合理等问题,对消费行为的调控作用总体偏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消费税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对照此要求可以看出,去年底以来对消费税的调整仅仅只是局部,还需要更全面的措施来推进消费税改革。
首先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势在必行。但是,征收范围如何确定又是改革的一个难点,应该充分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消费税改革还涉及税收管理和收入划分的问题。税种改革绕不开财政体制改革,今年营改增将实现全覆盖,这也意味着占地方税收半壁江山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建立相对完整的地方税种体系成为重要问题。因此,应结合营改增、消费税等税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
再次,消费税改革应该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具体而言,包含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在消费税改革中,应积极推动将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增强税收制度稳定性。严格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既可规范政府征税行为,又能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更好地达到设置消费税的目的。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正在围绕“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大任务向前推进。要实现中央要求的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